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),制定本实施条例。
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、投资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
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、纪念馆、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,应当用于下列用途: